四川省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推广发展协会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四川省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推广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自律和服务职责,规范协会会费收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推广发展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收缴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会费收缴工作,会费依法用于履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章程规定的职责,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会费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协会会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

第四条 会费收支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协会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接受协会监事会的财务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作财务报告。

第二章  会费的使用

第五条 事业费支出。用于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评先选优、行业标准制订、科研成果及论文评审及承担委托交办任务的开支等。

第六条 业务活动费用补充支出。用于协会召开各种会议、培训、交流等活动的补充支出。

第七条 办公费支出。用于协会日常办公、房租水电、差旅、通讯、邮寄、购置设备、书籍、资料、订阅报刊等。

第八条 印刷费支出。用于文件、资料、会刊(讯)等印刷费支出。

第九条 工资补助支出。用于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等。

第十条 其它合理开支。

第三章 会费基本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免费获得党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方针、政策等资料。

第十二条 免费获得协会编印的文件、内部资料、会刊等。

第十三条 协会内部刊物上为会员单位宣传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信息。

第十四条 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行业信息和其他服务。

第十五条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技能培训、会议、交流活动,会员单位享受一定的优惠。

第十六条 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章 会费标准

第十七条 会费缴纳标准为四档:

1、协会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8000元。

2、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6000元。

3、协会理事单位,年度会费5000元。

4、协会会员单位,年度会费4000元。

第五章 会费缴纳

第十八条 协会每年一季度下发缴纳会费通知,接到《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当年入会的新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年度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要求将会费缴纳至协会账户。协会向会员开具由财政部监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统一使用的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2018年4月13日协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协会2019年1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负责解释。